《青春發言人 |What The法 S2 |EP02 拒絕警察臨檢可以嗎?》

影片大綱
臨檢的警察VS不願意配合的民眾
你覺得狀況會是:
「警方臨檢有正當理由,民眾妨害公務?」
或是:「警察違法盤查、民眾反抗有理?」

警察可以直覺認定一個人怪怪的,就隨意臨檢嗎?
身為普通老百姓,如果覺得警察臨檢不合理,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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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故事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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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純情的「純情KTV」中,一個叫阿文的民眾與朋友在包廂中聚會,期間遇到警察臨檢,但他認為警察無故盤查、質疑他的身分,因此不但不願意配合,甚至還口出惡言、羞辱員警周志奇。

半夜辛辛苦苦到犯罪熱點「純情KTV」臨檢的員警氣不過,以妨礙公務罪名將阿文告上法院後,一二審法官最終卻判決阿文無罪!?你覺得法官這樣判決合理嗎?阿文在可能有非法行為的KTV裡歡唱,可以拒絕警察臨檢嗎?

*青春編溫馨提醒:「What the 法?」全系列影片,主持人酸言酸語、顛倒是非,請務必留神,有時意在言外,推薦您斟酌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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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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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這集我們想說的是:
1. 警察實施臨檢時,必須穿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而且要告知事由。告知之內容應該包括實施臨檢的理由、法令依據,以及要採取的職權措施為何。臨檢的場所,和臨檢對象屬於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是兩回事。

2. 真的遇到不合理的臨檢可以怎麼做?
告知員警根據釋字第535號與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5-2,要求員警一定要出示證件,除非犯罪事實明確,可以不配合不合法的臨檢(意思你有可以拒絕的權利)。如果真的被帶回警局,最多也只能留置三小時。並且要求員警開臨檢異議單,陳述不合法或有疑慮的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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