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發言人 |What The法 S2 |EP03 不給退貨就被告?!網購商品使用後還有7天鑑賞期?》

影片大綱
你覺得網路購物合理退貨的標準是什麼呢?
本集最大看點:視網膜默背「心經」安撫互告的買家賣家!?

網路賣場明明清楚標示「商品一經拆封無法退貨」
大搖大擺拆封使用的顧客
還堅持網購七天鑑賞期要退貨!
這到底是奧客?還是正常維護自己的消費權益?

*勘誤:影片09:08處,法官台詞「沒有法律效益」為錯誤用詞,正確應為「沒有法律效力」。「法律效益」是在討論一個法律解決方案是否符合成本時會提到的概念,例如要請求兩千元,但律師諮詢成本要五千元,這樣的法律效益就會比較值得討論。因此不適合影片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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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故事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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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小乖」開了一間網路3C賣場賺取生活費,期間遇到買家「汪寶貝」購買了隨行杯冰沙果汁機。不過,在東西寄出一週之後,汪寶貝私訊表示商品跟網頁資訊不符,堅持要退貨!

小乖認為賣場早已標示「商品一經拆封就不能退貨」,加上隨行杯已經被拆封使用、還被弄得髒兮兮,不符合七天鑑賞期的規定,拒絕退貨。

汪寶貝一氣之下告上法院,最後法官竟然認為:即使汪寶貝拆封使用過商品,還是符合7天鑑賞期的規定,可以退貨!

你覺得法官這樣判決合理嗎?
網購商品7天鑑賞期真的是無條件保障奧客嗎?

*青春編溫馨提醒:「What the 法?」全系列影片,主持人酸言酸語、顛倒是非,請務必留神,有時意在言外,推薦您斟酌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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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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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1項第10款: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 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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