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發言人 |What The法 S2 |EP06 熱烈追求卻被告騷擾!?宛如直男行為研究社翻版?》

影片大綱
最近粉專「直男行為研究社」爆紅
許多貼文分享網友與異性相處的過程,其中有許多「NG行為」引起共鳴

其實,在感情裡,
雙方認定的界線常有不同!

你每天傳訊息表示愛意
對方可能覺得備感壓力...

為什麼那些「直男行為研究社」裡的對話
會讓對方不舒服?
為什麼不屈不撓追求愛情
有人卻會被法院認定是騷擾?

法律到底怎麼拿捏「追求」和「騷擾」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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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故事發生在《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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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虎」和「果果」在咖啡廳認識,兩人無話不談!但當小虎鼓起勇氣告白、果果卻以最近唸書很忙的理由拒絕了。癡情的小虎決定守候真愛,每天傳訊息關心、甚至拿出一萬塊借果果買吉他。

但自從借錢後,果果就開始避不見面...小虎於是到校門口堵她、跟蹤到她家樓下大喊,要她還錢...😵結果被果果直接告上法院,說他「騷擾」!

如果你是法官
你會判小虎的行為是「騷擾」嗎?

*青春編溫馨提醒:「What the 法?」全系列影片,主持人酸言酸語、顛倒是非,請務必留神,有時意在言外,推薦您斟酌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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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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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條(今天列出一大串法條,但都非常重要!建議詳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已於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在《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前,跟我們案例相似的跟蹤騷擾行為,受害者僅有《社會秩序維護法》、《民法》相關法條可以主張。

《跟蹤騷擾防制法》(已於2022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條: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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