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發言人 |What The法 S2 |EP08 私密影像遭外流,居然無法強制下架?》

影片大綱
在一起的時候濃情蜜意
分手下一秒,卻發現自己私密影像被公開?

本週故事一對情侶分手後,女方發現交往時的私密影像被上傳到公開論壇中,標題為『前女友煽情片段』。

男方大聲喊冤:
表示自己根本不知情、影像被公開後,自己也算受害者。
但女方表示:
全世界只有對方手中有資料,外流的人肯定就是他

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
親密關係裡,法官會判誰是誰非?
網路世界中,私密影像一旦外流,還有挽救的機會嗎?

*青春編溫馨提醒:「What the 法?」全系列影片,主持人酸言酸語、顛倒是非,請務必留神,有時意在言外,推薦您斟酌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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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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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1項: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負責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第二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

★補充說明:目前我國僅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可以要求要下架未成年被害人的相關未成年受害者的影片,但若成年人是被害人的情況,除了依照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罰以外,並沒有制定要求平台或網站制定即時下架、移除的規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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